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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23年8月和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安案件调解工作,增加规定,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二是,做好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本法有关条文中不再设置罚款处罚,同时在附则增加一款,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处理。三是,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四是,进一步明确本法和反法的适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履行治安防范责任的行为适用本法,妨害反恐工作的行为适用反法。五是,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执法,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将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完善关于扣押的审批手续,并增加规定当场扣押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一人执法”的情形和条件;进一步明确涉未成年人案件举行听证的情形,并增加规定涉未成年人案件听证不公开举行、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六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作出规定。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二是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三是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四是,对于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以及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等行为,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五是明确侵害数据权益和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六是着重解决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高行政处罚机关层级。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大力支持。本届以来,谢子龙、方燕、高纪凡、王连增等4位代表领衔提出了关于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谢丽、贾文勤等54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施家伦、翟志海、齐秀敏等14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出意见建议。我们还邀请钱海军、李智慧、甄爱华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专题调研和座谈。上海虹桥、浙江义乌、广东江海等1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刚刚向大家介绍的修订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中,关于规范平台竞争行为、完善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等规定,就是吸收采纳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具体体现。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本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三部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二是完善管理与指挥体制,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管理与指挥体制”,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的报告程序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三是进一步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四是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拓宽单位和个人报告渠道,细化有关部门报告程序。五是完善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和解除程序,保障患者医疗救治,明确对有关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六是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关于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修改过程中,我们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收到了1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45条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二是做好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将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拖航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一年”;进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等。三是与时俱进完善有关制度。比如,完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修改完善托运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将“运输单证”修改为“提单”;删去内河船舶与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船东互保组织的规定等。
关于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宪法宣传教育的规定。二是增加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三是充实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四是,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完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五是要求增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六是要求有关方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时,内容应当准确、清楚,避免误导公众。
关于渔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渔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二是增加有关转产转业渔民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障权益维护方面的规定。三是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加大全链条监管力度,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四是明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船转让。五是明确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同时明确禁止违规垂钓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六是增加有关加强渔港建设、维护和服务方面的规定。七是完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八是将渔具准用目录管理调整为禁用目录管理,同时规定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九是完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没收船舶的适用情形,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
关于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5年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我们对向巧、佘才高、黄立、马国栋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立法促进航空工业和低空经济发展、加强我国航空安全工作、完善民用无人机监管的建议,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切实可行的建议充分吸收采纳。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特别是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内容。二是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民用航空相关规章。三是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相关内容。四是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护。五是,在承运人赔偿责任方面,做好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衔接。六是,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增加开放航权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工作。本届以来,贾晓亮、鹿新弟、陈玮等全国人大代表领衔提出了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唐成凤、朱征夫代表积极提出关于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吴微微、阎建国、邢卫兵、杨宝玲等代表受邀参加专题座谈会,当面发表意见建议;王文毅、周必宽等20位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出67条修改意见;北京朝阳、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江西景德镇等15个联系点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建言献策,共提交827条意见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予以采纳,已体现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
2024年9月13日至10月12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22人提出的266条意见,另收到来信3封。社会公众主要就完善管理与指挥体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等提出了意见建议,部分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张晓伟、李燕等全国人大代表积极提出意见,江苏昆山、广西良庆等20余个联系点积极反馈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我们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
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3日,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200人提出的353条意见,另收到来信2封;草案印发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共收到19个联系点提出的514条意见。社会公众主要对完善普法责任制要求、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细化重点人员法治宣传教育要求等提出了意见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法立法工作。本届以来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共4件,还有15位代表提出37条具体意见建议,买世蕊、罗振等全国人大代表参加立法座谈、调研。
2025年4月30日至5月29日,监狱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51人提出的2794条意见。其中,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听取一线工作人员意见,我们在职业一栏专门设置了“监狱系统工作人员”选项,有190人勾选这一选项,提出了425条意见。单晓明、陈灿等16位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出52条意见,1位代表通过江苏省司法厅转来4条意见。内蒙古鄂尔多斯、江苏海门、安徽合肥、贵州毕节等20多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各类意见征询活动,提交了1521条意见建议。此外,我们还收到群众来信21封。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包括: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完善服刑人员权利保障,包括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医疗保障、刑满释放后的社会保障等;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完善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内容;完善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及责任追究机制等。
此外,还有一个情况向大家通报。今年是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0周年。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就此与媒体记者座谈,介绍了我国立法体制完善发展的历程及主要考虑、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践的主要成就和突出特点。目前,我国享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共323个(包括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十年来新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已超过5000件,为提升地方依法治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工委研究室会同办公厅新闻局组织部分中央媒体记者,赴江苏、浙江部分设区的市专题采访地方立法工作情况,积极宣传地方立法工作的典型经验和优秀成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地方人大的沟通协作,上下联动、同题共答,共同推进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共同讲好新时代立法故事,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宪法宣传教育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了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草案二审稿在宪法宣传教育方面作了补充完善:一是明确国家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明确在12月4日即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意识。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宪法学习,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充实宪法宣誓有关内容,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四是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中国法治故事”。这些修改旨在突出宪法宣传教育内容,着力完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将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一是适当调整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大惩处力度。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应强烈。为此,本次修改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
海商法修订草案积极适应我国海商实践发展变化,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着力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维护我国航运和贸易发展利益。一是将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二是满足新形势下航运和贸易发展需要,在海上货物运输、航次租船合同、海难救助、海上保险等方面适当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加大对旅客权益保护力度,合理配置责任和风险。三是参考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一节,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五是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明确规定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我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有关规定。
民用航空法颁布三十年来,我国民用航空研发制造能力不断增强,运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各方面建议,修改民用航空法,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用航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实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的举措。根据我国民航业发展实际和有关方面建议,民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发展促进”一章,并对有关条款作了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三是增加规定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等内容。四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五是增加促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和表彰、奖励等内容。上述这些修改,将有利于我国民用航空事业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实现安全有序发展。
您提到的这个问题,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本次修法过程中我们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今年2月常委会审议的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专设了“旅客权益保护”一节,明确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规定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要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还对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在总则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务质量的要求。二是,在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进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将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为旅客做好“餐饮”安排修改为“食宿”安排。
在常委会审议和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三部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有的意见认为,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面,其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经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将有关内容修改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一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平台“内卷式”竞争,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规定平台经营者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三是规定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五是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为保护和修复水生生物资源,近年来我国在部分海区、湖泊、河流制定并实施了减船转产和禁渔区、禁渔期等制度,部分渔民因此退出捕捞作业,上岸生产生活。为解决转产转业渔民的生计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扶持安置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保障转产转业渔民的合法权益,渔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