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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至4月,当事人为销售木质手串投放电视广告,宣称5种手串为各类红木材质,其中一串为沉香材质,广告中含有“中国权威发行,都是卖29800元的价格”等内容。经查,手串检验报告显示仅有花梨木和紫檀木两款为红木类,其余3款为普通木材,且均不含沉香材质;当事人仅通过广告直销形式销售,并无所谓“权威发行”,也未曾以29800元价格销售(广告销售价格仅为168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9.9万元。
2015年7月起,当事人印制宣传册并在杂志上投放广告,宣称“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先后引进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作为曾经在保健品领域叱咤风云的巨人国际,选择在这一时机高调进入净水行业,具有划时代的领先意义”等内容。经查,所谓“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当事人股东之一于2015年4月托人代办在香港注册的企业,没有经营场所和固定资产,从未生产过任何产品;当事人的净水服务相关设备系从其他渠道购买,企业自成立以来未生产过任何产品,也未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上述广告内容违反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6.35万元。
2015年8月至9月,当事人在其销售场所所做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宣传广告,其中含有“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华尔街日报”“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等内容。经查,上述广告内容中,“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应有适用范围“亚洲”和有效期限“2009年”,“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应有有效期限“2014年第二季度”。当事人未在广告中明确表示上述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违反新《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5万元。来源: 中国工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