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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11:30:43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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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育官方网站(HTH Sports)《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要目

  2024年是《中国法律评论》创刊十周年,司法部办公厅为《中国法律评论》撰写了卷首语,向中法评以及所有为之付出辛勤汗水和智慧的们表示诚挚祝贺,并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期刊发展的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和有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对《中国法律评论》今后的办刊方向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做习法治思想研究的引领者;二是做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推动者;三是做中国法学思想和法治理论的传播者;四是做中国青年法学研究人才的发掘者。

  在法学知识传承与创新的过程中,法律史学科至少有三重学术责任:其一,“讲清楚”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其二,在理论上“能贯通”传统与现代的法学知识,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理论资源;其三,在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过程中“致于用”,实现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多学科共同的学术任务,法律史学人应与其他法学学科紧密协作,法律史学自身亦是开放性学科。

  “刑法典编纂:基本理念与技术设计”这一主题进行深度对话,对法典编纂的目的、意义,我国刑法立法的过程、刑法典编纂的理念与技术,刑法典编纂与总则立法,刑法典编纂与分则立法,刑法典的出台时机等诸多问题进行讨论,期望我们就刑法典的再法典化问题的相关讨论有助于推进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在本期对话中,我们三位学者的共识大于分歧,例如,我们对刑法典编纂的意义、如何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法典化过程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增设必要的轻罪等,都有大致相同的主张。当然,我们的认识也未必完全一致,例如,对于是否必须采取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重新编纂刑法典的时机、刑法典的条文总数等,都见仁见智。观点的分歧,恰恰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

  《债权人撤销权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具体适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遵循民法典精神的基础上,就“原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合理价格认定规则和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管辖以及合并审理规则作了细化调整。对于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的不受有关“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细化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不合理交易的类型,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的互易财产、以物抵债等。特别是遵循纠纷实质性解决的思路,充分发挥撤销权制度的功能作用,对于“入库规则”的具体适用、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及其与代位执行的衔接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依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抵销权行使规则的细化及其具体适用》。我国《民法典》发展完善了抵销制度。为确保抵销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对抵销的具体法律适用作了安排,特别是对如何处理若干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作出了明确指引。具体包括:细化了抵销的法律效果,明确抵销不具有溯及力,并在此基础上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销作出规定;明确抵销可以参照适用清偿抵充的规则;区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产生的债务,对侵权行为之债的抵销问题作出细化。这些规定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

  从应然角度看,但凡采,买卖合同的清偿就不可能是纯粹事实行为,它必然含有或伴有主观意思,具体包括公示合意(登记合意或交付合意)、清偿意思(清偿决定)以及物权变动意思;物权变动意思不仅是事实因素,而且是规范要素。物权合意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采登记生效主义的无体财产权转让中,体现在登记申请,在动产交易中体现在交付,在合意主义模式下则与债权合意合体存在。有因原则对出卖人保护更有利,“对称说”不能成立;于交易安全而言,善意取得制度要比无因原则更科学精准。

  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只须从物权维度认定,无权处分时通过表见代理而非善意取得补足处分权限,无偿或低价的无权处分通过恶意串通、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分割、案外人执行异议以及类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等手段救济。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的客体是股权权属而非股东权利,夫妻内部转让股权时,股东资格的移转需要遵循公司法的实质和形式要求,持股方对外无偿或低价转让共有股权超出默示授权范围时,配偶可主张成立无权代理。

  内容提要:动产抵押合同所蕴含的物权合意可分为设立抵押权和登记抵押权两个部分。后者虽借助于单方申请原则,但更多地只是出于登记电子化的效率需求。预先担保登记的授权欠缺可以借助于事后订立动产抵押合同予以补正,并追溯至担保登记之时。现行学说认为浮动担保的设立不适用物权客体现存原则,系对英国法上浮动担保模式的误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的动产担保模式虽以登记取代动产占有,但将来动产的担保权益自动附着仍以担保人取得将来动产为前提。

  《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第1项的登记优先原则不仅适用于既有财产的担保,而且适用于将来取得财产的担保。在担保物权尚未成立时,登记优先原则就可为将来成立的担保物权保留优先顺位的可能性。由此,抵押人将其不享有的抵押权优先顺位赋予预先登记而后设定抵押者,实际上是剥夺先设立而后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顺位。这类无权处分行为需要被赋予处分权限才能生效,但其理论基础并非基于权利外观,而是源于声明登记制的功能。“在先登记或在先完善”规则仅在能够警示潜在融资者的范围内适用,除此之外仍不得突破无权处分的限制。

  《备案审查决定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系统构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决定的出台对于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完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助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本文详细介绍出台决定的背景、起草决定的工作过程和遵循的原则,并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决定的主要内容作了全方位解读:一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二是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三是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审查重点内容;四是坚持有错必纠,完善纠错方式和程序,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五是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港澳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等相关制度机制;六是对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对外关系法中的国际条约规则评述——兼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对外关系法》重述了《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条约缔结的规定,创新规定了善意履约原则、宪法至上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适用条约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善意履约的规定能够体现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与担当,有助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和适用。然而,条约与国内法律之间的关系有待厘清,条约的适用则需要具体规则来实施。条约在我国有间接适用、直接适用和混合适用三种方式。从规避条约适用的风险角度,间接适用最为稳妥,但全部间接适用既不现实也不必要。直接适用虽包含四种模式,即条约直接适用模式、条约优先适用模式、条约与国内法选择适用模式、条约与国内法重叠适用模式,但核心依旧是条约直接适用模式。